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45号 央求人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小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白文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清脆,山东清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岳东,山东清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央求人上海杰联树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莱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盛楠,总经理。 被央求人上海杰联树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央求人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诉前财富顾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富顾全央求,要求冻结被央求人上海杰联树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杰联树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贷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富。并提供福山区民阜路58号美航花园5号楼3单元4××号、5××号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为,央求人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央求人上海杰联树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杰联树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贷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二、查封王萍一切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民阜路58号美航花园5号楼3单元4××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一套。 三、查封林思良一切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民阜路58号美航花园5号楼3单元5××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一套。 央求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富顾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能向本院央求复议一次。复议时期不中止裁定的执行。 审讯员 徐功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