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664号 原告陶江文,农民。 被告苏萍,农民。 被告苏荣基,农民。 被告黄武吉,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江文诉被告苏萍、苏荣基、黄武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陶江文无正当理由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陶江文负担。 审 判 长 陆晓明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 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冰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