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711号 原告蔡继保。 被告柳州市翱驰贸易有限公司,住广西柳州市八一路西一巷号福柳新都10栋2单元8-2室。 法定代表人王述伦。 被告广西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渔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晓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继保诉被告柳州市翱驰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继保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柳州市翱驰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继保撤回对被告柳州市翱驰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29元,由原告蔡继保累赘。 审 判 长 凌 枝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小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