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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芳与黄洪吉、闭梦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宾民一初字第1671号 原告谢小芳。 委托代理人陆锡荣。 被告黄洪吉。 被告闭梦英。 原告谢小芳与被告黄洪吉、闭梦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伟康适用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宾民一初字第1671号

原告谢小芳。

委托代理人陆锡荣。

被告黄洪吉。

被告闭梦英。

原告谢小芳与被告黄洪吉、闭梦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伟康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小芳的委托代理人陆锡荣、被告黄洪吉、闭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小芳诉称,2014年2月份,被告黄洪吉、闭梦英重建黎塘龙城宾馆,原告应邀到被告的龙城宾馆工地做建筑工。双方约定:大工每天按150元计工资,每月付清工钱。原告每天完成工作后均计算好工数及工资款并登记在笔记本,由被告闭梦英核实后在笔记本上签字确认。经累计,从2014年2月至同年5月1日止,原告谢小芳共做大工35.5个,按每工150元计,应得工钱5325元,但两被告却不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拒不支付劳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5325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谢小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每日工作量及验收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劳务数量及被告应付工资数额;3—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证人未从被告处代领原告的工钱,工钱不是每天一结而是累计到近千元才结算给工人,工人从被告处领取工钱时,被告都要求工人向其出具收据的事实。

被告黄洪吉、闭梦英辩称,被告已经将所有的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现在已不欠原告任何劳务费。

被告黄洪吉、闭梦英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庭审中,被告黄洪吉、闭梦英对原告谢小芳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对原告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本院认为,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付清原告劳务费,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证据2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洪吉、闭梦英系宾阳县黎塘镇龙城宾馆负责人。两被告在龙城宾馆建设过程中,雇请原告为其砌砖及做其他小零工。原告谢小芳于2014年2月7日开始向被告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原告每向被告提供一次劳务(每天工作九个小时),计一个工日,大工每一个工日的工资为150元,做多少天就结多少天的工钱,每月付清工钱。每天收工后,由陆锡昌将工作量、工钱数计算后将其记录在笔记本并由被告闭梦英签字确认。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35.5个工日的劳务,应得工资为5325元,被告闭梦英亦签字确认。原告停止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对工作量、报酬计算标准、结算工资的时间等进行了约定,系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成立的劳务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5325元劳务报酬,但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洪吉、闭梦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谢小芳劳务费532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洪吉、闭梦英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莫伟康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钟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