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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遂娥与唐科峰、唐顺国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一初字427号 原告:李遂娥。 被告:唐科峰。 被告:唐顺国。 被告:王薇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遂娥与被告唐科峰、唐顺国、王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遂娥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一初字427号

原告:李遂娥。

被告:唐科峰。

被告:唐顺国。

被告:王薇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遂娥与被告唐科峰、唐顺国、王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遂娥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遂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060元,退回原告9060元。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

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戴 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