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执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杨胜现,(又名杨乐海),农民,广西乐业县逻沙乡仁龙村大当屯022号。 被执行人龙绍平,农民,广西乐业县同乐镇龙门村小马乐屯0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胜现与被执行人龙绍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龙绍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4)乐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即支付杨胜现的医疗费3672.94元,返还本案受理费150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绍平于2015年10月27日自动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将本案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乐业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科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