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荔法执字第107号 央求执行人:林运喜, 被执行人:庞付兰,法制, 本院在执行林运喜央求执行林发强、庞付兰对于恢还原状纠纷一案,目前已经执行终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8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2013)荔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停书确定的工作执行终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金惠鸣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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