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荔法执字第58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 被执行人:刘玉芬, 本院在执行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申请执行刘玉芬、唐定民、李赛男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荔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宇循 审判员 金惠鸣 审判员 黎东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