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民二初字第912号 原告倪维种。 委托代理人曾家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星湖路16号。 代表人陈英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春泉,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茜,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倪维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财富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黄彩云实用繁难顺序于2014年6月25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倪维种的委托代理人曾家勇,被告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春泉、刘茜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维种诉称,2013年7月19日,原告倪维种为其一切的桂A×××××号车向被告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时期自2013年7月20日0时起至2014年7月19日24时止。倪维种依照保险合同商定缴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2013年9月20日15时40分许,法学,廖尼山驾驶赣L×××××/赣L×××××挂号重型牵引半挂车路径沈海线(G15)高速公路A道1963KM+800M处碰撞在快车道行驶的由刘铸勇驾驶的闽B×××××号小车尾部后继续向前行驶又碰撞停于主车道由张文峰驾驶的浙J×××××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并侧翻,浙J×××××号车尾部被碰撞后侧翻碰撞停于其前方主车道由王际庆驾驶的闽A×××××号小车、停于快车道由钟玉宝驾驶的闽C×××××号小车、倪维种驾驶的桂A×××××号小车等,形成廖尼山当场死亡,车辆、路产、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路线交通事变。事变经交警部门作出事变认定,廖尼山负身手变的全副责任,倪维种不负事变责任。事变发作后,倪维种多次向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央求理赔,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均以理赔数额过高为由拒绝抵偿。倪维种以为,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拒不支付保险金的行为违犯了保险合同的商定,造成守约。为保护原告的非法权力,诉请判令:1、被告抵偿原告车辆损失113193元(车辆培修费111193元、拖车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辩称,一、保险车辆的部分培修名目不需求培修,培修费用与保险公司定损的差距过大,关于倪维种所提供的价钱鉴定报告的非法性不予认可,应从新停止鉴定。二、倪维种诉请的拖车费及施救费不属于车损险的赔付范畴,不应予以理赔。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告倪维种为其一切的桂A×××××号车向被告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法制,并缴纳了相应保险费。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赞同承保并出具了相应保险单。 2013年9月20日15时40分许,案外人廖尼山驾驶赣L×××××/赣L×××××挂号重型牵引半挂车途经沈海线(G15)高速公路A道1963KM+800M处时与其前方多辆汽车发作碰撞,形成包含由倪维种驾驶的桂A×××××号车在内的九辆汽车受损,人员伤亡及路产、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路线交通事变。事变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作出宁公交认字(2013)第20005号《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廖尼山负身手变的全副责任,倪维种不负身手变责任。 事变发作后,倪维种通知了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但因为双方关于桂A×××××号车的保险抵偿金额发作争议,倪维种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申请。倪维种为证实其因前述事变发生了车辆培修费111193元、施救费2000元,向本院提供了福建省润通汽车销售效劳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开具的两份配件及培修费发票、培修清单,以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鑫源汽车配件运营部开具的一份拖车及施救费发票。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则问难如前,并提交其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零部件改换名目清单(代询价单),核定桂A×××××号车的培修费为68973.79元,定损时间为2014年1月8日,定损地点为福建省润通汽车销售效劳有限责任公司,但确认书中没有被保险人签名确认。 倪维种未能举证本案涉诉保险单,但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倪维种为桂A×××××号车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及相应不计免赔率,且前述车辆发作事变的时间在保险时期,并确认倪维种的诉讼申请没有超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倪维种认可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向其交付了保险条款,但否定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对罢黜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揭示和明白说明的工作。 另查明,2014年1月7日,安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出具一份《安全银行汽车生产金额核心抵押车辆理赔证实书》,内容为倪维种存款无逾期,抵押车辆桂A×××××号车保险抵偿金可间接赔付被保险人倪维种。 又查明,2013年11月18日,倪维种委托福州惠民路线交通事变车物损失价钱鉴定核心对桂A×××××号车的损失价钱停止评价。该鉴定核心于2013年11月28日出具编号为榕价鉴交字(2013)1380316号《价钱鉴定意见书》,确定桂A×××××号车在本次事变中实践损失价钱为111193元。该鉴定核心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开展和革新委员会颁发的《价钱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为综合涉诉讼类,执业范畴为价钱评价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物价钱评价,有效日期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能否应赔付原告倪维种保险金113193元。 本院以为,原告倪维种为其一切的桂A×××××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相应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赞同承保并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构成非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关于保险车辆在保险时期内发作事变形成的本车损失,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应当依法予以理赔。1、对于事变形成桂A×××××号车的车辆损失,倪维种提供了金额合计为111193元的修缮费发票、培修清单为证,培修费金额与福州惠民路线交通事变车物损失价钱鉴定核心作出的《价钱鉴定意见书》的估损金额相分歧,该费用已实践发作,且数额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应予以抵偿。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辩称应以其定损结果作为确定抵偿金额的依据,但倪维种对该定损结果并未予以确认,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的单方定损结果对倪维种不具备解放力。关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提出对车损价钱评价从新鉴定的央求,首先,2013年9月20日保险事变发作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应及时定损以确定其详细抵偿金额,但其于2014年1月8日才出具书面定损结果,没有实行及时定损的工作。其次,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在与倪维种就保险抵偿金额发作争议后,其作为业余的保险机构未及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争议的损失停止评价,而是在车辆已培修终了,倪维种诉请要求其承担赔付责任后才提出从新鉴定的央求,违犯了老实信誉准则。再者,福州惠民路线交通事变车物损失价钱鉴定核心接受倪维种的委托已对车辆损失停止评价,该鉴定核心是独立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其所作出的论断性意见具有主观性,本院予以采信。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在无证据颠覆鉴定报告的情况下提出对车辆损失从新鉴定的央求,本院不予准许。2、对于拖车及施救费2000元,该费用有相应的发票为证,是倪维种因保险事变而支出的必要正当的施救费用,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应予赔付。综上,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应赔付倪维种保险金113193元。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应赔付原告倪维种保险金113193元。 本案受理费12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累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