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秦志军与曾桂英、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秦志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长华。 被告曾桂英,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桥头新村建设管理处法人代表。 被告曾秀英,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桥头新村建设管理处股东。 本院在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秦志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长华。

被告曾桂英,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桥头新村建设管理处法人代表。

被告曾秀英,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桥头新村建设管理处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军与被告曾桂英、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军于2012年7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志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