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刘啟明。 被执行人:王本证。 被执行人:周孟菊。 申请执行人刘啟明与被执行人王本证、周孟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孟菊在银行有存款,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其在银行的存款,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