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蒋金萍,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方,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萍与被告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萍于2012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金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