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万民初字第1826号 法定代表人黄江海,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敏然,该局职员。 被告邱东坤。 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诉被告邱东坤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法学,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邱东坤已被动实行终了为由,被迫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撤诉没有侵害国度、团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累赘。 审讯员 范天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