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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与邱东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万民初字第1826号 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住所地梧州市北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黄江海,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敏然,该局职员。 被告邱东坤。 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诉被告邱东坤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万民初字第1826号

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住所地梧州市北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黄江海,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敏然,该局职员。

被告邱东坤。

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诉被告邱东坤屋宇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法学,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邱东坤已被动实行终了为由,被迫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撤诉没有侵害国度、团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累赘。

审讯员  范天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