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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頔生与周群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陆頔生。 被告周群聪。 本院受理原告陆頔生诉被告周群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頔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陆頔生。

被告周群聪。

本院受理原告陆頔生诉被告周群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頔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頔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陆頔生负担。

审判员  黄禹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