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荔法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邓彩娟。 被执行人廖艳萍。 本院在执行邓彩娟申请执行廖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宇循 审判员 金惠鸣 审判员 冯瑞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