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廖凤明 被执行人:杨志宏 被执行人:杨涛 被执行人:黄小芳 被执行人:韦鑫 被执行人:蓝树青 被执行人:龙次琼 被执行人:韦俊 申请执行人廖凤明与被执行人杨志宏、杨涛、黄小芳、韦鑫、蓝树青、龙次琼、韦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