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01号 原告廖文菁,女,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75号1栋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450302197005191542。 被告林朝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菁与被告林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文菁于2012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文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恒志 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