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曾铁梅,集体。 被告胡运来,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职工。 第三人黄瑞觉,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干部。 原告曾铁梅与被告胡运来、第三人黄瑞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进程中,法学,原告曾铁梅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央求,央求撤销对被告胡运来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他人的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铁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央求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曾铁梅已预交),由原告曾铁梅累赘。 审讯员 黄 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