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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强与陆志光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吴秀强,集体户。 被告陆志光,农民。 原告吴秀强与被告陆志光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讯员刘军文独任审讯,于2015年6月18日地下闭庭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吴秀强,集体户。

被告陆志光,农民。

原告吴秀强与被告陆志光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讯员刘军文独任审讯,于2015年6月18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书记员黄贵勇负责法庭记载。原告吴秀强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陆志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依法列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秀强诉称,2012年8月2日,被告陆志光向原告赊购置瓷砖一批,价值4816元,当日,原告写下一张欠条,承诺于2012年8月30日(农历7月14日)前付清全副货款,如逾期愿按所拖欠的款项按银行合同同期利息的四倍支付逾期守约金。商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申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16元,并从2012年8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守约金至起诉之日止。

原告吴秀强对其陈述理想在举证时期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历;2、发货清繁多份,证实被告陆志光欠原告货款4816元。

被告陆志光不到庭加入诉讼也不作问难,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陆志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坚持问难和质证的权益。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发货清单等证据起源非法,内容主观切实,可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综合全案证据,法学,本院确认以下案件法律理想:2012年8月2日,经原、被告协商分歧,被告陆志光从原告运营的瓷砖店赊购瓷砖,价值3976元,被告陆志光也于当天在原告出具的发货清单上签名确认。2012年8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赊购瓷砖,价值840元。被告陆志光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共4816元,后经原告催款,被告尚未支付分文。原告遂诉至本院,申请判令如诉申请。

根据原告的陈述,本案的焦点为:1、被告陆志光拖欠原告吴秀强货款多少元;2、原告吴秀强要求被告陆志光支付守约金有无奈律依据。

本院以为,一、对于被告陆志光拖欠原告吴秀强多少货款的效果。原告主张被告陆志光尚欠其货款4816元,有被告陆志光在2012年8月2日签名确认的发货清单予以证明。被告陆志光经本院闭庭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且在问难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标的额及理想和理由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坚持问难和质证的权益。因此,本院确认被告陆志光尚欠原告货款4816元。被告陆志光与原告吴秀强经协商,原告赞同被告赊购瓷砖。双方构成交易合同法律关系。为此,合同双方应依合同的商定片面实行各自的工作,原告将瓷砖赊给被告之后,被告陆志光依法应当实行支付货款的工作,但被告至今未实行工作。故原告申请被告陆志光支付货款4816元的诉讼申请有理想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反对。

二、对于原告吴秀强要求被告陆志光支付守约金能否有理想和法律依据的效果。原告诉称被告承诺2012年8月30日付清货款,因此,守约金应按银行的存款利率从2012年8月30日起算。因为原告提交的发货清单中未商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也未商定一方当事人守约时须向对方支付守约金。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行动商定支付货款的时间以及守约金的支付模式。原告申请被告支付守约金在理想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反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陆志光支付原告吴秀强货款4816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实用繁难顺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志光累赘。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生效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确定的实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逾期则视为坚持权益,法院不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讯员  刘军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贵勇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长期无力归还的,经债权人赞同或许人民法院判决,可能由债务人分期归还。有才干归还拒不归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强迫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许报酬的,对方可能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许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能商定一方守约时应当依坚守约情况向对方支付必定数额的守约金,也可能商定因守约发生的损失抵偿额的计算方法。

商定的守约金低于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能申请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予以添加;商定的守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损失的,法制,当事人可能申请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予以适当放大。

当事人就迟延实行商定守约金的,守约方支付守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