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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月娥与简健民、刘爱云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蒋月娥。 被告:简健民。 被告:刘爱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月娥与被告简健民、刘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月娥于2011年1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蒋月娥。

被告:简健民。

被告:刘爱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月娥与被告简健民、刘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月娥于2011年1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月娥的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月娥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5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38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168元(原告蒋月娥已预交),由原告蒋月娥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