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蒋月娥。 被告:简健民。 被告:刘爱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月娥与被告简健民、刘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月娥于2011年1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月娥的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月娥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5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38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168元(原告蒋月娥已预交),由原告蒋月娥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