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黄林,桂林市邮电局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严任芝,叠彩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东路1号环球大酒店一楼。 负责人肖黎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术,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秦广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 原告黄林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2年4月18日、4月27日、5月15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林及委托代理人严任芝、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蒋术、秦广庆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林于2012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林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林负担。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