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浔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贵港市三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横岭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伟初,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杏娟,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柒锦清,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三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柒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港市三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三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7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港市三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国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