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俞某,农民。 被告蒋某,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全州县才湾镇秦家塘村委俞家村01-151号,现住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甲山村飞凤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6809141937。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2年6月5日以与被告蒋某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