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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俞某,农民。 被告蒋某,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全州县才湾镇秦家塘村委俞家村01-151号,现住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甲山村飞凤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5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俞某,农民。

被告蒋某,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全州县才湾镇秦家塘村委俞家村01-151号,现住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甲山村飞凤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6809141937。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2年6月5日以与被告蒋某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