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浔民初字第1033号 原告何坤。 被告李永丽。 委托代理人黄学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炜,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坤与被告李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本案在立案受理时,本院已同意原告缓交本案受理费,故本院在原告申请撤诉后,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缴纳受理费。原告收到本院的《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书面明确表示不缴纳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黄国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邓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