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平民初字第861号 原告:李有权,农民。 被告:李绍雄,农民。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有权诉被告李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有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权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有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有权负担。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