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荔法执字第635号 被执行人:李佩才, 被执行人:陆焕芳,法学, 被执行人:蒙杏玉, 被执行人:覃常贵, 被执行人:莫翠玲,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央求执行李佩才、陆焕芳、米万木、蒙杏玉、覃常贵、莫翠玲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富,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4)荔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蒋宇循 审讯员 冯瑞明 审讯员 金惠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