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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与谢丽、经韬方案生养行政治理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4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 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 被执行人:谢丽。 被执行人:经韬。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8)0962号《社会抚养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4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

法定代理人:于彦华,法学,局长

执行人:谢丽。

被执行人:经韬。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8)09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经韬、谢丽实行激纳社会抚养费,本院依法准予强迫执行。

在本案执行进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贷款,法学,扣划了4000元,残余的社会抚养费被执行人已被动实行终了,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8)09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