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1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永福县金鸡河水库工程治理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的(2012)永法行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罗锦支行的贷款2050元,法学,使其工作实行终了,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法行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