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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与蒋春芳、曾立强方案生养行政治理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3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 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 被执行人:蒋春芳。 被执行人:曾立强。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7)0961号《社会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3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

法定代理人:于彦华,法学,局长

被执行人:蒋春芳。

被执行人:曾立强。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7)09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法学,要求被执行人蒋春芳、曾立国实行激纳社会抚养费,本院依法准予强迫执行。

在本案执行进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动实行了给付工作,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7)09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