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 被执行人:黄思梅。 被执行人:莫敦旺。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11)09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敦旺、黄思梅履行激纳社会抚养费,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扣划了8891元,剩余的社会抚养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11)09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