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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武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务农。因涉嫌犯交通闹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武鸣县公安局立案侦察。2015年7月16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如今家候审。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
    

武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务农。因涉嫌犯交通闹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武鸣县公安局立案侦察。2015年7月16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如今家候审。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交通闹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金雪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黄某驾车会车时发作碰撞,形成黄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蒙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变。在事变发作后,蒙某留在事变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前来解决事变。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事变中,蒙某负事变主要责任,黄某负事变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蒙某的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造成交通闹事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蒙某的犯罪理想。

被告人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及罪名交通闹事罪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蒙某驾驶桂M×××××号个别二轮摩托车沿045县道从仙湖方向往府城方向行驶,黄某有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则戴平安头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桂A×××××号个别二轮摩托车在相对方向行驶。双方行驶至武鸣县045县道2KM+500M处会车时,因蒙某驾车越过路线核心线行驶,黄某驾车会车时未靠右行驶,以至两车发作碰撞,形成黄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蒙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变。在事变发作后,蒙某留在事变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前来解决事变。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事变中,蒙某负事变主要责任,黄某负事变次要责任。

上述理想,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抓获通过、户籍证实、路线交通事变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问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蒙某的供述;3、法医学尸体测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反省笔录、现场照片等;

另查明,经社会考查,被告人蒙某家庭、邻里关系融合,社会来往较简略,无违法违纪情况前科;在本案审理进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被告人蒙某与被害人黄某的家眷黄益娥等六人达成抵偿协定,抵偿了上述六人损失合计人民币104629.5元,其中保险公司抵偿74629.5元,被告人蒙某抵偿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眷的谅解,并申请对被告人蒙某从轻处分.

本院以为,被告人蒙某违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变,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造成交通闹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犯交通闹事罪成立。被告人蒙某案发后自动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亦能照实供述,是自首,法制,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分;其能抵偿被害人家眷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眷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蒙某的犯罪理想、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以为对其处以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决议对其实用缓刑。为轻薄国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蒙某犯交通闹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恒斐

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

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翠珍

附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犯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变,致人重伤、死亡或许使公私财富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闹事后逃逸或许有其余顺便顽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困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可能宣告缓刑,关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有严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法学,可能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流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