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 被执行人:黄新苠 被执行人:徐秀荣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7)06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新苠、徐秀荣履行激纳社会抚养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秦佑连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剩余部分社会抚养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7)06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