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新苠、徐秀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 被执行人:黄新苠 被执行人:徐秀荣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7)0627号《社会抚养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

被执行人:黄新苠

被执行人:徐秀荣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7)06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新苠、徐秀荣履行激纳社会抚养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秦佑连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剩余部分社会抚养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7)06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