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海周与李勇官方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叠执字第3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周。 被执行人:李勇。 本院在执行刘海周申请执行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勇逾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叠执字第3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周。

被执行人:李勇。

本院在执行刘海周申请执行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建彬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