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叠执字第3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周。 被执行人:李勇。 本院在执行刘海周申请执行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建彬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