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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陶某。 委托代理人:李春富,平乐县源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陶某。

委托代理人:李春富,平乐县源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