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蒙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罗桂金,农民。 被告李果森,农民。 委托代理人莫运福,蒙山县黄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金与被告李果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桂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桂金负担。 审判员 吕承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