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谢胜干与谢文乾、谢文志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宾民一初字第1511号 原告谢胜干。 被告谢文乾。 被告谢文志。 原告谢胜干与被告谢文乾、谢文志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莫伟康实用繁难顺序,于同年8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宾民一初字第1511号

原告谢胜干。

被告谢文乾。

被告谢文志。

原告谢胜干与被告谢文乾、谢文志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莫伟康实用繁难顺序,于同年8月6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谢胜干到庭加入诉讼,被告谢文乾、谢文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胜干诉称,2013年11月27日,被告谢文乾、谢文志以运谋生意资金弛缓为由,向原告一次性借款40000元人民币用于周转,借期为三个月,即到2014年2月27日止,被告谢文乾、谢文志并立有借条为据。借款到期后,被告谢文乾、谢文志并没有出借借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保护原告非法权力,遂诉至法院,申请判令:1、被告出借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谢胜干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证实两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商定于2014年2月27日前还清,若不还清,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的理想。

被告谢文乾、谢文志没有提出问难,也没有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庭审中,被告谢文乾、谢文志列席,没有对原告谢胜干提供的证据停止质证,视为其坚持质证的权益。关于原告谢胜干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内容切实、起源非法且与本案理想具无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胜干与被告谢文乾、谢文志系冤家关系。2013年11月27日,两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弛缓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两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借条上亲笔签字并按手印停止确认,商定于2014年2月27日前一次性还清。同时商定,逾期不还清借款,被告赞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借款逾期后,两被告没有依照商定实行还款工作,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以为,一、公民之间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被告谢文志、谢文乾向原告谢胜干借款40000元,用于做生意,被告谢文乾、谢文志在原告出具的借条上亲笔签字并按手印停止确认,双方之间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非法有效,应受法律维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谢胜干多次催收,被告谢文乾、谢文志仍未依照双方的商定实行还款工作,已造成守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谢胜干要求被告谢文乾、谢文志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申请,本院予以反对;二、对于逾期利息的计付效果。因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在借条中商定,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四倍计付,法学,故对原告谢胜干要求被告谢文乾、谢文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四倍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申请,本院予以反对。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谢文乾、谢文志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独特归还原告谢胜干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止)。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谢文乾、谢文志累赘。

如工作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实行的,权益人可在本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许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法学,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代理审讯员  莫伟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绍灏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公民之间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返还;存款人可能催告借款人在正当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商定或许国度无关规则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