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235号 原告:余建梅。 委托代理人:曾伟雄,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晓桦。 委托代理人:邓立中。 原告余建梅与被告何晓桦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利用个别顺序,由代理审讯员凌伟东负责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梁端兰、人民陪审员肖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地下闭庭停止审理,书记员吴为旭负责法庭记载。原告余建梅的委托代理人曾伟雄,被告何晓华的委托代理人邓立中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建梅诉称:2012年6月2日,被告何晓桦因资金艰巨,经过余晓燕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商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到期出借。借款到期后,被告了无音讯,未实行还款工作。为保护原告非法权力,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何晓桦立即出借原告余建梅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日至实践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何晓桦向原告余建梅支付余晓燕与原告往复南宁诉讼的路费及发生的一切费用326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晓桦问难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是2014年8月28日起诉的,借条是2012年6月2日出具,至2014年6月2日满两年,诉讼时效已过;对借条的切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经过现金还是经过转账支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被告何晓桦向原告余建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余建梅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正),借期叁个月,到期出借”。被告何晓桦在落款借款人处签名。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申请。 以上理想,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对于诉讼时效的效果,本案借款于2012年9月2日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益被损害时起计算。故本案诉讼时效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制,其起诉在未超越法定诉讼时效,故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经超越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用。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效果,原告余建梅主张经过现金模式向被告何晓桦借款50000元,其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未否定其出具借条的切实性,该借条明白载明被告借到原告50000元,该借条作为借款原始凭据,被告收取原告借款后出具借条合乎买卖习气,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理想,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合计50000元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则,被告在商活期限内未归还借款,应当累赘归还借款工作。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反对。 对于利息,双方借款期内未商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则,法学,活期无息借款,偿还人要求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存款的利率计息。被告未在借款期限内还清借款,因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2012年9月2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带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反对。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往复南宁与重庆诉讼发生的费用的效果,原告未按期限归还借款,形成原告的损失是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因诉讼发生的路费损失非因被告守约招致的间接损失,双方也未商定因未归还借款招致诉讼发生的路费损失由被告累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260元路费,本院不予反对。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裁决如下: 一、被告何晓桦归还原告余建梅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何晓桦向原告余建梅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模式: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日起计至实践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动资金存款利率计付)。 三、采纳原告余建梅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原告余建梅累赘69元,被告何晓桦累赘1063元。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案生效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许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凌伟东 人民陪审员 梁端兰 人民陪审员 肖 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为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时期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时期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益被损害时起计算。然而,从权益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不凡情况的,人民法院可能延伸诉讼时效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返还;存款人可能催告借款人在正当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商定或许国度无关规则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造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人造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商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犯国度无关限度借款利率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9公民之间的活期无息借贷,偿还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许不活期无息存款经催告不还;偿还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存款的利率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