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黎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春富,平乐县源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覃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春富,平乐县源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覃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