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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小名:阿三),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崇左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小名:阿三),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崇左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甘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8日23时许,钟某与蔡某乙在崇左市新城路嘉园美食广场因使用厕所问题发生口角。双方分开后,蔡某乙和蔡宇两次找钟某理论并发生冲突,同桌的周某丙、蔡某甲等人也冲过来帮忙。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蔡某甲用刀捅伤被害人周某丙的腹部。被害人黄某上前挡架时,也被蔡某甲用刀捅伤腹部及左肾。经鉴定,黄某左肾破裂已构成重伤,周某丙腹壁穿透创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蔡某甲赔偿了黄某25000元医药费,赔偿了周某丙7000元医药费。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伙同他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晚,被害人黄某与朋友钟某等人在崇左市城南新区新城路“嘉园美食广场”喝酒,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已判刑)、周某甲、周某丙等几个博白县的老乡也在“嘉园美食广场”喝酒。22时30分许,蔡某乙与钟某在使用厕所时发生口角,双方各自回到酒桌后,蔡某乙将刚才在厕所与他人发生口角的事跟同桌博白县老乡说了,接着,蔡某乙与一名同乡到了钟某所在的酒桌,与钟某商量解决刚才在厕所冲突的问题,蔡某乙与钟某交谈一会儿后,三人碰喝了一杯啤酒,蔡某乙与同乡就回到自己的酒桌。23时许,蔡某乙等人结账后,蔡某乙几个同乡又到钟某所在的酒桌,质问钟某刚才的事怎么解决,并叫钟某到美食广场门口讲话,但钟某拒绝,于是蔡某乙与一个同乡对钟某拳打脚踢,钟某的朋友进行劝阻时,蔡某乙的其他同乡也一起对钟某拳打脚踢,周某丙与蔡某甲也过来帮忙殴打钟某等人,混乱中,蔡某甲用刀具捅伤了周某丙。黄某在劝架时,也被蔡某甲用刀具捅伤腹部及左肾,随后,蔡某乙、蔡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周某丙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蔡某甲赔偿了周某丙人民币7000元。2014年12月22日,蔡某甲作为网上在逃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3月31日,蔡某甲的家属赔偿了黄某人民币25000元,黄某对蔡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1月28日23时20分许,崇左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崇左市江州区花山路钱隆天下对面有人打架,要求派警处置。经查,当晚23时许,黄某与钟某等人在钱隆天下对面的嘉园美食广场喝酒时,钟某被两名男子殴打,黄某在劝阻过程中,腹部及左侧肾脏部位被一名男子捅伤。2012年11月29日,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对黄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8日晚,其与钟某、韦某、“阿桂”、覃某、石某、刘钟鸣等几个同事在崇左市城南新区新城路嘉园美食广场内的扎啤烧烤摊喝酒吃宵夜。23时左右,有两名染着黄色头发的男子走到酒桌旁,跟钟某喝了一杯酒后就离开了。钟某说刚才去厕所的时候与那两名男子发生过口角,他们过来讲和。又过了一会儿,那两名染头发的男子又走过来找钟某,要钟某跟他们一起出去。其这一桌人就劝钟某不要跟那两名男子出去,有什么话在这里说。那两名男子看钟某不出去,其中一名男子就踹了钟某几脚,钟某就与那两名男子扭打起来。其见状就上前拉开钟某,突然旁边又有一名男子冲过来用水果刀捅了其两刀,其受伤后往桌子旁边的篷布后面躲,持刀男子又跟了过来,用刀威胁其并抢走了其的一个斜挎包后,从篷布后的一个低矮围墙翻出去逃跑了。其腹部和左侧肾脏部位被捅伤,流了很多血。

2、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8日晚,其和周某甲、“阿桶”、“陈林”到嘉园美食广场与几个博白县老乡喝酒。喝了一段时间后,一个染黄色头发的老乡从厕所回来后跟其他老乡说有人骂他,于是就有四五个染黄色头发的老乡离开酒桌不知道去哪里了,后来其看见在美食广场门口那边有人打架,其和周某甲、“阿桶”、“陈林”就往美食广场门口方向走,在美食广场门口处的一个烧烤摊,其看见之前同桌喝酒的几个老乡在一个角落处跟人打架,有四、五个是染黄色头发的。随后有一名身材较矮的男子从其面前跑过,然后就不知道跑去哪里了。其跟周某甲等人走出美食广场,拦了一辆出租车回去,下车掏钱给车费时,其发现左腹部流血了,后来周某甲送其去了医院,其左腹部被刀捅伤了。其左腹部被刀捅伤,应该是在嘉园美食广场门口被从其面前跑过去的那名身材较矮的男子捅的。受伤后,其在崇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五、六天,然后出院回老家博白县休养,用了约一万元的医药费。后来蔡某乙和他同学也就是那个捅伤其的人打电话过来,其将邮政银行的卡号告诉了他们,之后就收到了蔡某乙和那个人汇过来的1万元钱,蔡某乙赔偿了3000元,那个人赔偿了7000元。

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8日晚,其与黄某、石某、覃某、韦某等人一起在崇左市城南新区嘉园扎啤烧烤摊1号桌喝酒。22时许,其去上厕所时,与烧烤摊另一桌的三名男子发生了口角,三名男子对其说,如果不服的话,可以到他们那桌找他们喝酒。其无意与这些人发生冲突,就回到自己的位置与朋友继续喝酒,并将发生口角的事跟朋友讲了。过了一会,那三名男子中的两个人就来到其这一桌,其中一名染着金黄色头发,穿着橘红色T恤。其与他们过到烧烤摊吧台处,那两名男子一直追问其服不服,其不想惹事,就对他们说:“你们厉害,我服了”,这样大家就回到各自桌位上喝酒。又过了一会,那名染黄色头发穿橘红色衣服的男子又带着一个穿着黑色外套的男子走过其这桌来,叫其出去,其朋友说“不能出去,有什么话在这里说得了”,其站起来跟那两名男子说有什么话在这里说吧,但那名染着黄色头发穿着橘红色T恤的男子踹了其一脚,还想踹第二脚时,其回踹了他一脚,这时另一名黑色衣服男子就上来帮黄发男子殴打其。这时,从旁边跳过来一名男子,跳到其与那名黑衣男子中间,那名男子左手搭在黑衣男子肩上,右手在黑衣男子腹部锤了几下,这时外围有人喊:“打错了!打错了!”其意识到那名男子应该是与黄发男子、黑衣男子是一伙的,就绕到桌子后的蓬布往外跑,那名男子拿起扎啤酒壶想砸其,但是砸在了桌子上,其刚跑过两张桌子,就被黄发男子和另外几名男子围着殴打,约半分钟左右才停手。其即从围墙翻出了美食城,并跑到了友谊大道,在发展大厦处打了一部的士返回了住处。回到住处后其想到其朋友还在烧烤摊,就骑着电车赶回烧烤摊,听老板说其朋友被捅了,已经送去医院治疗。其去到医院后才知道黄某被捅伤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