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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小强与黄生权、黄红丹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44号 原告:莫小强。 被告:黄生权。 被告:黄红丹。 案由:官方借贷纠纷 实用顺序:繁难顺序()个别顺序(√) 立案时间:2014年11月27日 闭庭时间:2015年3月18日 当事人到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44号

原告:莫小强。

被告:黄生权。

被告:黄红丹。

案由:官方借贷纠纷

实用顺序:繁难顺序()个别顺序(√)

立案时间:2014年11月27日

闭庭时间:2015年3月18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莫小强:本人到庭。

被告黄生权: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15年2月8日)。

被告黄红丹: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15年2月8日)。

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主张:2013年8月19日,被告黄生权、黄红丹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72000元,原告经过现金模式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黄生权、黄红丹向原告出具借条,商定借款期限半年,被告行动承诺月利率1%,并将黄生权的购房合同及相干票据原件交原告作抵。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均拒绝。

诉讼申请:一、被告黄生权、黄红丹向原告出借借款72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8064元,利息计算:以72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按月利率0.7%计付资金存款利息;二、从2014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依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证据1、住房交易合同、购房发票、超面积差价收款收据、交燃气入网费收据、专项培修资金收据证实被告黄生权将其购置屋宇的合同及票据交付原告作为借款抵押;证据2、借条,证实被告黄生权、黄红丹向原告借款72000元。

被告问难要点

被告黄生权、黄红丹未作问难,亦未提交证据。

法庭考查重点

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72000元及支付利息有何理想及法律依据。

本院对涉诉理想的认定

本院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干规则,当事人享有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停止问难、质证的权益,被告黄生权、黄红丹经本院布告送达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坚持问难和质证的权益。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为原件,证据1与本案借贷关系虽无间接关联性,但可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黄生权借款后将黄生权的购房凭证交付原告的理想,本院对证据1、2予以采用作为本案认定理想的依据。

原告持有被告黄生权、黄红丹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的借条原件,借条载明:“因本人黄生权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8月19日向莫小强借人民币72000元,保障于2014年12月20日还清,现本人以中房的屋宇合同及购房发票给莫小强,假设到期未能还款,由莫小强起诉到人民法院拍卖屋宇得款抵债”。被告黄生权、黄红丹在《借条》落款处签名并摁捺手印。黄生权将借条中商定的购房合同及相干票据交原告保存。庭审中,原告自认黄生权父亲代黄生权于2014年6月至7月时期还款2200元。

本院对法律实用的意见

原告莫小强持有被告黄生权、黄红丹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的《借条》原件,明白载明被告黄生权、黄红丹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的金额、期限,黄生权、黄红丹在落款“借款人”处签名及捺印,同时向原告交付了借条中载明的黄生权的购房合同及相干票据。被告黄生权、黄红丹在本案中亦未提出抗辩主张,原告主张被告黄生权、黄红丹向其借款72000元有借条为凭,理想分明,合乎买卖习气,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被告黄生权父亲代黄生权还款2200元,双方未商定借款期内利息,故该款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被告黄生权、黄红丹尚欠原告借款为69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之规则,被告黄生权、黄丹红未按商活期限还清借款,法学,应向原告清偿的未还借款69800元,原告主张超越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反对。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效果,原告与被告未商定借款时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则,对支付利息没有商定视为无息借贷,故对原告主张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时期借款行动商定利息,行动商定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反对。至于原告主张的2014年12月20日后利息依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商定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则,借款人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反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商定逾期还款的利息,应当参照银行同类存款的利率计息,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利率4倍给付利息,本院不予反对。故逾期利息计算为:以69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践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动资金存款利率分段计付。

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黄生权、黄红丹向原告莫小强归还借款本金69800元;

二、被告黄生权、黄红丹向原告莫小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模式:以69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践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动资金存款利率分段计付)。

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原告莫小强累赘231元,被告黄生权、黄红丹累赘1571元。布告费350元,由被告黄生权、黄红丹累赘。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案生效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许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富所在地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开户称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逾期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凌伟东

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

人民陪审员  梁端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丁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法制,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返还;存款人可能催告借款人在正当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商定或许国度无关规则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造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人造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商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犯国度无关限度借款利率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9公民之间的活期无息借贷,偿还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许不活期无息存款经催告不还;偿还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存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