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铁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黄莉娥。 委托代理人韦介宏,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勇。 委托代理人刘家喜,柳州市柳南区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莉娥诉被告彭勇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莉娥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彭勇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彭勇的起诉,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莉娥撤回对彭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5.50元,法学,由原告黄莉娥累赘,退回黄莉娥85.50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韦海校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