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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诚谏镇白丈村新开组与岑溪市林业局资源行政治理-林业行政治理一审行政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岑行初字第1号 原告岑溪市诚谏镇白丈村新开组。 诉讼代表人覃显均。 委托代理人卢捷,岑溪市法律声援核心律师。 被告岑溪市林业局,住所地岑溪市工农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岑行初字第1号

原告岑溪市诚谏镇白丈村新开组。

诉讼代表人覃显均。

委托代理人卢捷,岑溪市法律声援核心律师。

被告岑溪市林业局,住所地岑溪市工农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罗正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盘美超。

委托代理人陆元锦。

第三人唐景文。

第三人黄友清,成年。

第三人岑溪市诚谏镇长坡村新屋组。

诉讼代表人唐忠华。

原告岑溪市诚谏镇白丈村新开组诉被告岑溪市林业局发放林木采伐容许证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抵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唐景文、黄友清和岑溪市诚谏镇长坡村新屋组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弊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加入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和4月8日依法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除被告法定代表人罗正梅、第三人黄友清不到庭外,其他均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岑溪市诚谏镇白丈村新开组诉称,一、2008年唐景文以12000元山根款将原告一切的松追脊山场林木出卖给归义镇永和村的肖文强,2009年10月肖文强向市林业局央求林木采伐容许证,10月31日,诚谏镇林业站人员对该山场停止勾图设计,2009年11月26日市林业局发放了桂A№0268704林木采伐容许证,同意采伐林木量57立方米,出材量37立方米。2010年7月起,肖文强砍伐我消费组上述山场林木,原告多次提出异议要求中止砍伐并向林业局反映要求撤销舛误发放的林木采伐容许证而未果。2010年10月25日全副拉走木材。二、1975年3月18日,原告及白丈大队与天堂大队及其十三消费队(现长坡村新屋组)订立协定书商定上述山场为原告一切,2010年10月19日,诚谏镇人民调停委员会作出调停意见,反对了原告方确认的界址。2010年10月20日,原告与长坡村新屋组达成了对于山根款4000元的协定。2010年11月12日,被告的《对于覃显礼控诉唐景文盗伐林木的答复》:砍伐山场就是原告方覃显礼反映的松追脊山场,确认蓄积量57立方米、出材37立方米。2014年8月8日,岑溪市政府将上述山场确权给原告。2014年9月,原告已收取山根款4000元。三、被告将原告上述山场发放林木采伐容许证存在舛误,以至原告上述山场林木全副被砍伐,该山场的出材量37立方米,按如今价钱是850元一立方米,合计财富价值31450元,原告仅得4000元,尚形成经济损失27450元,被告应承担抵偿责任。综上所述,申请法院判令被告抵偿因舛误审批林木采伐容许证形成原告经济损失27450元,并赔礼赔罪;庭审中原告添加申请,申请法院确认被告颁发《林木采伐容许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与被告已提供的且内容相反的不再重复):

1、覃显均的身份证,白丈村委会证实,诉讼代表证实。证实覃显均简况及诉讼代表人资历。

2、1975年3月18日的协定及2010年10月19日诚谏镇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意见。证实1975年3月18日确定山界以松追脊中间的分水为界。

3、2010年10月20日诚谏镇人民调停委员会人民调停协定书。证实原告与第三人岑溪市诚谏镇长坡村新屋组、唐景文达成将山根款4000元交由诚谏镇司法所代管的协定。

4、岑溪市诚谏镇司法所2012年10月31日的答复。证实原告曾要求领取山根款4000元的理想。

5、岑溪市林业局信访复印件。证实2013年12月18日对原告反映松追脊山林纠纷效果已作出回复。

6、2014年6月5日诚谏镇人民调停委员会情况报告。证实2010年12月原告获得该山场林权证,林改办多次追讨该证并于2014年2月对该证予以注销。

7、岑溪市林改办答复。证实2014年5月22日答复注销林权证的缘由。

8、林权证。证实2014年8月7日被告颁发林权证给原告。

9、行政抵偿央求书。证实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提出抵偿央求。

10、林业局秘书股复函。证实被告已对原告提出的抵偿央求作出了明白的答复,答复中以为被告不应承担抵偿责任。

被告岑溪市林业局辩称,原举报放林木采伐容许证,并没有过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行政抵偿责任没有理想和法律依据。理想和理由:一、问难人是根据林木采伐人的央求,按顺序发放采伐容许证,并无过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容许证发放与治理办法》的规则,我局2009年11月26日发放桂A№0268704号《林木采伐容许证》,是根据上述办法的第三、四条之规则,在上级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方案范畴内,当时经所在村政务地下栏公示七天后,未见大众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确认林木权属无争议、无纠纷。长坡村委会出具权属证实,依照规则的顺序逐级审批,最终发放《林木采伐容许证》,纵观整个发证进程,无论是发放顺序、按照的法规都并无过失。而且在整个砍伐的全进程,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只是在运输的最后阶段,原告才提出异议,最后押了4000元木根款后木材全副运输终了。二、原告取得的松追脊争议部分山场权属的非法有效凭证是在2014年8月7日,原举报放《林木采伐容许证》的时间是2009年11月26日,原告与第三人诚谏镇长坡村新屋组的纠纷是在2009年12月即林木砍伐并将运输完结时发作的,所以被告在2009年11月29日核发的《林木采伐容许证》并没有过失。三、发包给岑芬砍伐松追脊争议部分山场林木是长坡村新屋组的承包者唐景文,如要承担责任也是唐景文。四、原告起诉行政抵偿的金额27450元,不是主观存在损失的实践价值。原告起诉抵偿金额是根据整个伐区的面积0.76公顷(11.4亩),而争议部分山场按原告起诉的材料只砍伐了松木60条,杉木23条,其余林木尚未砍伐。“37立方米”是包含没有争议部分的林木,争议部分抵偿的金额只要4000元,要求抵偿的27450元没有理想依据。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原消费组长覃显礼的报告。证实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向岑溪市林业局提出申请,要求清查唐景文盗伐林木的刑事责任。

2、协定书。证实原告与第三人岑溪市诚谏镇长坡村新屋组在1975年3月18日就讼争的松追脊山场的界址达成协定。

3、现场图及覃显礼身份证。证实争议砍伐林木山场位置和覃显礼的身份。

4、岑溪市森林公安局的答复件。证实松追脊山场不存在盗伐林木现象。

5、《林木采伐容许证》。证实被砍伐林木有手续,是以岑芬名义颁发的林木采伐容许证。

6、第三人岑溪市诚谏镇长坡村委会的证实。证实松追脊山场权属无纠纷。

7、林木采伐公示回执。证实采伐林木的山场叫松追脊,该山场经公示后无人提出异议,确认林木权属无争议、无纠纷。

8、第三人岑溪市诚谏镇长坡村新屋组与第三人唐景文的承包合同。证实松追脊山场的发包情况,承包山场是长坡村新屋组的山场。

9、购置林木者肖文强的证言。证实唐景文出卖松追脊山场林木给肖文强砍伐;村委会出具了证实到林业站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审批后直至整个砍伐进程中,也没有人提出异议。

10、第三人唐景文证言。证实2009年卖松追脊山场的林木给肖文强,砍伐时期没有人提出异议。

11、岑溪市森林公安民警对长坡村支书唐培健作的讯问笔萍。证实松追脊山场林木的砍伐,经公示无异议,村委会出具证实给岑芬操持砍伐手续。砍伐时没有人提出异议,运输将完结时白丈村的村民才阻止。

12、长坡村村干部唐培火证言。证实砍伐松追脊山场的林木经公示无异议,村委会出具证实操持砍伐手续,如今该山场还有一半松林未砍伐。

13、岑溪市诚谏镇调停委员会的说明。证实4000元木根款是指经过新屋组唐景文与原告组代表双方确认的在松追脊争议山场内已砍伐的80多条林木的价值款。

14至18、告知卡、央求表、法规、销毁采伐容许证的审批。证实采伐林木应提交的材料。

19、原告与第三人长坡村新屋组指认松追脊林木砍伐山场林低空积考查报告。证实原告指认林木砍伐面积为0.31公顷,第三人岑溪市诚谏镇长坡村新屋组与林木砍伐业主指认林木砍伐面积为0.76公顷,堆叠面积为0.14公顷。

第三人唐景文述称,原告齐全是造假的,我的砍伐证不违法,我不赞同抵偿,我砍的木没有砍错。

第三人唐景文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第三人黄友清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第三人岑溪市诚谏镇长坡村新屋组述称,第三人承包的山场是本组的山场,应采纳原告的诉讼申请。

第三人岑溪市诚谏镇长坡村新屋组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