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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伦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伦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伦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良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黄某、伦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终,被告人黄某、伦某购置了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一处叫“佛子岭”山坡山的一片团体松木,在没有操持林木采伐容许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林木,并将砍伐上去的木材陆续外运销售。2014年3月4日,周某甲驾驶装载木材的车辆至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往大新县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28.66立方米。

对指控的犯罪理想,公诉机关在法庭上举示了相干的证据,并据此以为被告人黄某、伦某违犯森林法的规则,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造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终,被告人黄某、伦某合伙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钱购置了一片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佛子岭”(地名)坡上的团体松林。在未操持林木采伐容许证的情况下,雇请罗某、何某、赵某砍伐林木,并将砍伐上去的木材陆续外运销售。2014年春节时期,被告人黄某、伦某将第一车松木运至大新县售卖,得款人民币3400元。2014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再次雇请周某甲驾驶货车将第二车松木卸车欲拉往大新县售卖,在运输至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往大新县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28.66立方米。2014年3月5日黄某、伦某自动到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区左州派出所投案自首并照实供述其全副犯罪理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伦某参与赃款人民币3400元,已于2015年6月8日存入崇左市江州区财政局账户。2014年12月30日,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江州辨别局对依法扣押的松木停止拍卖解决,共获款人民币6000元,已于2015年1月19日存入崇左市江州区财政局账户。

上述理想,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证明案件的起源。2014年3月4日16时许,大众报警称在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妈松”(地名)处,有一伙人正在用货车装运松木,欲拉去大新售卖,该松木能够是无证砍伐的,要求出警处理的理想。

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受黄某、伦某雇请,驾驶车牌号为桂F×××××重型自卸货车,到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佛子岭”,装运砍伐上去的松木运往大新县销售,先后共运输了两车。第一车松木已于2014年小年终七运往大新县售卖;2014年3月4日,其再次被黄某雇请驾驶货车将第二车松木卸车拉往大新县售卖,在运输至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往大新县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3、证人杨某的证言,法学,证明其与黄某、伦某合伙购置了一片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佛子岭”(地名)坡上的团体松林。后其不时主张要操持林木采伐证之后能力砍伐,黄某、伦某他们不听就自己找人去砍伐了,他们是什么时来到始砍伐的,自己不知道。

4、证人何某、罗某的证言,证明上述两人从2014年2月10日起,受黄某、伦某雇请砍伐一片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佛子岭”(地名)坡上的团体松林的理想。

5、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0日,黄某、伦某合伙花人民币3000元向桑坡屯购置一片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佛子岭”(地名)坡上的团体松林的理想。

6、证人周某甲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3月4日受雇于黄某、伦某,驾驶叉车叉装砍伐上去的松木至货车的理想。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佛子岭”(地名)坡上。

8、到案通过,证明本案由匿名大众报警,民警查获涉嫌无证砍伐的松木及车辆。2014年3月5日黄某、伦某到崇左市公安局左州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供述全副犯罪理想。

9、现场辨认笔录,证明侦察人员在被告人黄某、伦某的指引下,在滥伐林木现场、堆放木材现场指认。

10、辨认笔录:

(1)证人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明雇请周某甲驾驶货车运输松木往大新销售的就是被告人伦某。

(2)证人罗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雇请罗某帮助砍伐松木的就是被告人伦某。

(3)被告人伦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年底与伦某、黄某合伙买下团体松林的就是杨某。

(4)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年底与伦某、黄某合伙买下团体松林的就是杨某。

11、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出具的证实,证明黄某、伦某在砍伐林木时未在该局操持过林业采伐容许证。

12、扣押决议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民警扣押了黄某和伦某的松木原木10.52m3、桂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13、发还清单,证明民警已将桂F×××××重型自卸货车发还司机周某甲。

14、木材检尺笔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检尺原始记载表,证明经检尺,黄某、伦某滥伐林木的材积为18.63立方米。

15、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测验人员张君文、黄月安木材测验技术证,证明测验人具备测验资历。

16、原木材积换算成活立木蓄积的说明,证明黄某、伦某滥伐林木蓄积为28.66立方米。

17、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韦峻泽、韦玉宁工程技术人员资历证,证明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历。

18、崇公江刑鉴通字(2014)03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鉴定论断已经依法通知本案被告人黄某、伦某。

19、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江州分局出具的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普通缴款书回单,证明黄某、伦某被扣押的木材已经拍卖解决,所得钱款人民币6000元已汇入江州区财政局银行账户。

20、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普通缴款书回单,证明黄某、伦某退销售木材赃款3400元,并于2015年6月8日汇入江州区财政局银行账户。

21、户籍证实,证明被告人黄某出世于1975年1月24日,被告人伦某出世于1970年3月8日。案发时,二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