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靖执字第156-1号 申请执行人黄姆权,农民。 被执行人梁丰,农民。 被执行人梁秀芳,农民。 本院在执行黄姆权申请执行梁丰、梁秀芳关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靖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振东 审判员 周义富 审判员 李健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