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徐聪。 被告孙伟。 原告徐聪诉被告孙伟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法学,原告徐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聪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23元,法制,由原告徐聪累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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