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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景芳与张德伟、王永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452号 申请执行人官景芳。 被执行人张德伟,成年,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王永合,成年,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1)临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452号

申请执行人官景芳。

被执行人张德伟,成年,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王永合,成年,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1)临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德伟、王永合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