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452号 申请执行人官景芳。 被执行人张德伟,成年,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王永合,成年,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1)临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德伟、王永合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