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叠执恢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吴大鹏。 申请执行人:张小琴。 被执行人:廖顺英,无职业。 被执行人:周赣生,资源县阳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大鹏、张小琴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已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