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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向军与李戟、刘婉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38号 原告:黄向军。 委托代理人: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戟,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 被告:刘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38号

原告:黄向军。

委托代理人: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戟,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

被告:刘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4年11月25日

待裁事项:原告黄向军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138元,财产保全费467元,共计1605元,由原告黄向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景庞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丁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