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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士香、柳耀能 追索 休息报酬 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640号 申请执行人:孙士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柳耀能,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柳玉臣,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福执字第640号

申请执行人:孙士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柳耀能,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柳玉臣,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民门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63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