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涵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秀琴。 被执行人天津房屋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祥生。 申请执行人天津涵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房屋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三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悦 |